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外交部领事司21日发布单方面免签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答:文莱、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马来西亚、瑞士、爱尔兰、匈牙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挪威、芬兰、丹麦、冰岛、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韩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日本、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自2025年6月1日实施)43国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过境不超过30天,可免签入境。
问: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是否及如何核查来华事由?入境时除护照外是否需携带其他材料?
答:来华事由符合免签政策规定的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或过境的外国人,经中国边防检查机关依法查验准许后入境;对来华事由与免签政策规定事由不符或具有其他法定不准入境情形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将依法作出不准入境决定。建议携带邀请函、机票酒店订单等与来华事由相符合的证明材料。来华工作、学习、采访报道等人员不属于免签范围。
答:外国人需持有效普通护照来华,有效期须满足在华旅行需要。持旅行证、临时或紧急证件等普通护照以外证件的外国人不适用免签政策来华。
答:单方面免签适用于所有对外国人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法律法规或双边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还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自备交通工具进出境等手续。
答:符合免签来华条件的外国人,无论是参加旅游团组,还是个人旅游,都可适用免签政策入境。
答:外国人如拟在华停居留超过30日,应事先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来华事由相符的签证。如适用免签政策入境后因合理正当事由需继续在华停留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问:是否可以多次入境,对入境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是否有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限制?
答:外国人如符合免签来华条件,可多次适用免签政策来华,目前对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暂无限制,但应注意不得从事与入境事由不符的活动。
产品喷漆常见的质量问题有油漆流坠、漆膜粗糙、失光或倒光、漆膜咬底、漆膜脱落等。油漆流坠是因收刷不及时等导致,可在流痕未干时捺平,干燥后刮平或打磨再罩面;漆膜粗糙源于油漆本身等问题,需清理表面后磨平补漆;失光或倒光由被涂刷表面等因素引起,干燥后重刷即可;漆膜咬底是底漆未干等造成,轻者局部修补,重者全部铲除;漆膜脱落多因物体表面不清洁等,需铲除重刷。
起泡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主要是因为机具表面未晾干等因素。比如在潮湿环境下喷漆,水分被困在漆膜内,就容易形成气泡。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喷漆前确保机具表面完全干燥,同时注意施工环境的湿度控制。
针孔问题也不容忽视,它是由于稀释剂挥发等原因造成的。当稀释剂挥发过快,在漆膜表面留下微小的孔洞,影响外观和防护性能。要解决这一问题,需选择合适的稀释剂,并控制好喷漆的环境温度和湿度。
起皱通常是涂层过厚引起的,漆膜在干燥过程中,表层和底层干燥速度不一致,就会导致起皱。所以在喷漆时,要严格控制漆膜厚度,遵循标准的施工工艺。
漆膜起纹可能是涂料过稠导致的,涂料流动性差,难以均匀覆盖表面,就会产生纹路。对此,要合理调整漆料的稠度,使其达到合适的喷涂状态。
裂纹问题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比如温度变化剧烈、湿度波动等,都可能使漆膜出现裂纹。为避免这种情况,要加强对喷漆后产品的养护,避免其处于恶劣环境。
流痕则是涂料过稀的表现,油漆在物体表面流淌,形成不规则痕迹。处理时可在流痕未干时用工具处理,干燥后打磨修复。
涂层有颗粒往往是操作现场尘土多造成的,灰尘混入漆膜,影响外观质量。因此,喷漆时要保证操作环境的清洁,必要时可对涂料进行过滤。
总之,产品喷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但只要找准原因,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就能有效提升喷漆质量,让产品呈现出良好的外观和性能 。
老款朗逸的内饰设计兼具经典与实用的特点。其采用经典硬塑料材质,简约且耐用。仿红木条纹的主调,在满足消费者温馨复古需求的同时,又有别于大众的简约风格。圆形空调出风口与标准大众方向盘,尽显经典稳重。传统筒式仪表盘能清晰为驾驶者提供信息,座椅的两
全车封釉后再次封釉的时间并不固定,通常在半年到一年左右。这是因为封釉效果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车辆使用频率,使用频繁的中低端车可能每年做一次,高端车则每5到6个月做一次;环境因素也不容忽视,常停户外且环境恶劣的车辆每半年做一次,室内停放的
一般轿车不同部件有着不同的保养周期,需依时间或里程,以先到者为准进行保养 。比如机油,矿物质机油6个月或5000km更换,合成机油8个月或8000 - 10000km更换;防冻液2年或40000km更换;刹车油2年或60000km更换等。不
车展中概念车的主要作用是展示汽车品牌的先进技术、设计理念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概念车宛如一座桥梁,连接着当下与未来。它为设计师搭建舞台,将新颖独特的构思尽情呈现,探索新造型、结构与原理;是车展亮点,吸引公众目光,提升品牌曝光;还是新技术的试验田
车辆喷漆常见的质量问题有砂纸痕迹扩张、原子灰或中涂底漆开裂、遮盖力不良、湿印或涂层下蜡痕等,解决方法需依具体问题而定。比如砂纸痕迹扩张,多因底层砂纸打磨后痕迹未填充等,轻微痕迹可用中涂底漆覆盖后再喷面漆;原子灰或中涂底漆开裂,常因涂层过厚干
喷漆加工常见的质量问题有油漆流坠、漆膜粗糙、失光或倒光、漆膜咬底、漆膜脱落等,不同问题成因各异,解决方法也不同。比如油漆流坠,可能是收刷不及时、油漆过厚等原因导致,处理时需根据流坠程度和油漆种类而定。漆膜粗糙多因油漆本身或施工现场不清洁,要
自喷漆厂家生产的产品常见质量问题有流挂、油漆喷不完、堵喷嘴、漆皮脱落开裂等。流挂可能是因为喷嘴离被涂物过近、移动速度慢等;油漆喷不完或许是油漆罐倾斜不当、引液管方向有误等;堵喷嘴往往是漆液未充分摇匀等原因造成;漆皮脱落开裂则可能源于底部材质
钣金制作常见的质量问题有材料选择、尺寸偏差、表面处理、弯曲变形、焊接等方面的问题。在材料选择上,强度不足会影响整体质量,需依实际需求挑选;尺寸偏差可能导致部件无法适配,要严格控制工艺并及时测量调整;表面处理不当会影响外观与耐用性,需选合适方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舞台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稳定运营与发展离不开股东出资这一重要环节。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构成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石,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新变化、新风险,处理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期《法通识》将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10个常见问题,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指导。
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形下,其基本流程环节可用以下示意图来概括展示:
伴随着股东出资的各个流程环节,可能还存在各种风险。根据流程节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源配置,近年来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形式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6类,即货币出资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5类非货币财产出资。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针对货币出资,可以使用我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外币出资,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类财产例如不可买卖的文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四是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原始设立的情形下,善意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从过去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回应了长期以来的实践需求。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债权出资的情况。实践中,串通虚构债权较为常见,针对这类情形,可以参考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理,如果公司因合理信赖虚假债权外观而接受出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虚假,债务人则不得对抗公司请求其清偿相应债务。
关于股东债权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相互抵销,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资信状况,并综合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加以判断,避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支付能力及履行的意愿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资债权的实现,为了避免出资债权存在不可实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认缴期限作出了原则上五年限期的规定。在具体如何确定股东出资期限时,需要结合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作以下区分:
(1)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即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如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30年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拒不调整,对于其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2024年7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需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包括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包括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虽然本次修法删去了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情形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范围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对设立时认缴但在公司设立后才需要实缴的出资。
(3)连带责任主体限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设立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及增资加入的股东。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如果未履行核查或者催缴义务,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成立,股东出资已成为公司资本,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也已到位。在行为要件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实质要件,则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侵害了法人独立财产权,危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其性质应为侵权行为。因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举证时应按照侵权关系的证明标准(即侵权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
需注意的是,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造成的利息等占用成本,也包括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错失机会利益、陷入经营困境等产生的损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建立了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的节点不再局限于达到破产标准。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己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作出了规定。因此,该规定施行后,债权人无需就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客观上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并以到期债权经过催讨后无法完全清偿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包括公司经催讨仍未清偿、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等客观状态加以判断。
股东可以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但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而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例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常理的交易条件(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未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等事宜),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负有债务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转让股权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失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失权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规定向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可载明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2)决定机关上,股东是否失权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4)股东失权的范围限于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除非完全未缴纳出资,否则不及于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5)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经减资后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救济方式上,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应以公司作为被告。需注意,此处规定的是“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而非“通知发出之日”。超出法定起诉期间的,股东还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失权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为助力安阳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顺利完成年度报告公示,确保信息填报规范、高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年报填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整理形成《“经营主体年报”常见问题解答》。内容涵盖年报时间、填报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纠正等,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指引,避免因漏报、错报影响信用记录。请广大经营者及时、如实填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注:年报填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逾期未报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在安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答: 方法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
方法二:关注“安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年报直通车”进行填报。
答:先确认原来备案的联络员手机号码是不是当前持有的号码,保持信号良好,网络通畅。另外使用外省移动手机号会接收不到验证码,为防止无法按期完成年报填报,请及时变更为本省手机号码(移动、联通、电信均可)进行登录或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
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凭联络员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登录,不需要密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首页,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点击下面的“企业联络员变更”可自主进行修改,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只要知道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原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即可线上自主更改联络员。
答:首先核实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原备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错误情况,若信息不正确,也会提示联络员信息错误;若信息正确,再核实联络员信息是否正确;若不确定原联络员的信息,请咨询登记机关。
答:建议咨询对应的社保、海关、商务等部门。由于目前实施市场监管、社保、统计、海关、商务等“多报合一”年报,涉及相关年报事项问题,请具体咨询对应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下方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查阅。
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时,点击“保存”,提示“企业基本信息暂存失败”,怎么办?
答:首先确定填报内容中不缺数字,要求是数字的栏目中也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再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活动”,该项填报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经营范围,也就是经营范围的首项,建议填报简单明了。
答:年报基本信息填报时,选择“是”则需填写相应项,选择“否”则不需要填写该项。因此,没有网站的可以不填,但如果企业有网站经营,则必须填报。
答:出资时间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认缴出资时间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填写资金实际缴付的时间,如分期缴付的,则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实缴时间。
答:认缴出资额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实际缴付的累计数额。
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应当具体按照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填写,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际缴付各类税金的总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状况信息栏可填写“0”。
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社保事项信息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人数、党建信息、商务和外汇等信息可由经营主体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答: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完成年报后,建议用户退出账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如报送成功的就能查询到。有时因集中填报企业较多导致系统更新延迟,会24小时之后才显示,请稍后几天再查询。
答:已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6月30日之后,除特殊情况外,年报信息不得修改。因此,请企业务必谨慎核对各项数据,认真填写。
答:企业在存续期间都应填报年报。如果企业不打算经营了,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注销又不填报年报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约束和罚款处罚。
答:是的。2024年度年报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基础上,2024年度年报起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往年存在“0值年报”问题的企业请务必认真客观填报年报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部分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未紧密围绕项目目标设定,存在通用性指标堆砌现象,无法精准衡量项目独特成效。例如基础建设项目,仅用常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率衡量,未针对项目改善区域交通拥堵、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等特定目标设专项指标,致评价浮于表面,难以深挖项目的实质价值。
2. 权重分配不合理:各指标权重确定主观随意,未依重要性科学配比。像环保项目,将设备采购成本权重设高,而生态修复效果、污染减排量权重过低,使资金投入主导评价结果,掩盖项目核心生态效益达成情况,误导资源配置决策。
改进建议:优化指标体系。引入专业智囊团与行业精英参与设计,结合项目特性、政策导向定制专属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等科学工具量化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合理分配权重,定期复盘优化,确保指标精准“导航”项目效益。
问题:1. 目标笼统模糊:一些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述空泛,如“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社区活力”,无具体量化标准、时间节点,执行者很难把握工作程度,审计也无法准确判断目标实现与否,给资金低效使用预留隐患。
2. 与预算脱节:绩效目标未与资金安排深度融合,编制时各自为政。某文化活动项目申报大笔资金用于场地租赁、明星邀请,绩效目标却侧重活动参与人次提升,忽视成本效益关联,易引发超支或资金结余过多,资源浪费严重。
改进建议:明晰绩效目标。强制要求量化关键成果、细化时间步骤;预算申报前组织跨部门研讨,财务与业务深度融合,确保资金流向紧扣目标,目标达成有资金保障,从源头锚定绩效方向。
问题:1. 数据源不可靠:部分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数据易篡改、失真。如依赖手工台账记录项目产出,无信息化系统校验,一旦人员疏忽或违规操作,产出数量、质量数据错误频出,使绩效评价根基动摇。
2. 核实流程缺失:获取数据后,未有效交叉比对、实地核验。在农业补贴发放绩效审计中,仅凭基层上报资料确定补贴面积与受益农户数,未实地勘察农田、走访农户,致虚报冒领数据混入,财政资金“跑冒滴漏”未被及时察觉。
改进建议:夯实数据根基。搭建一体化数据平台,整合业务、财务数据,实时抓取、自动校验;建立数据抽样实地核查机制,重大项目重点核验,引入第三方数据审计,多管齐下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筑牢评价基石。
问题:1. 单一方法局限:全程只用成本效益法或比较法,忽视项目复杂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初期投入大、成果转化慢,单纯对比投入产出值难显成效,且未结合定性专家评议考量技术突破、创新生态培育等长远效益,低估项目战略价值,阻碍后续研发投入。
2. 方法运用错误:生搬硬套评价方法,不顾适用性。对公益性质的养老服务项目采用投资回报率衡量,忽略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平性提升等关键维度,扭曲绩效评价导向,不利民生福祉增进。
改进建议:适配评价方法。综合项目类型、阶段灵活选择评价方法,前期多用定性判断定方向,中后期结合定量精算核成效;定期组织方法应用案例研讨,纠偏纠错,让评价方法切实服务项目本质。
问题:1. 公众缺位:民生类预算项目实施与评价时,公众声音微弱。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未充分征集居民改造需求、后期反馈,评价多由政府部门主导,完工后居民不满改造内容、质量问题频发,项目社会效益大打折扣,财政投入未契合民意。
2. 部门联动不足:涉及多部门协同项目,评价仅限牵头单位视角。区域生态综合治理需环保、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协作,评价却未整合各方数据、意见,各部门自扫门前雪,碎片化评价无法呈现项目整体生态协同成效,问题推诿时有发生。
改进建议:拓宽参与渠道。民生项目全程公开征集民意,利用网络平台、社区议事会广纳建议;跨部门项目设联合评价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凝聚各方合力,促进评价全面客观。
问题:1. 未挂钩预算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出炉后,未实质影响预算分配。低效项目次年仍获足额资金,高效创新项目却增量有限,“花钱问效”未落地,预算编制陷入“平均主义”怪圈,资金持续流向低产领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停滞不前。
2. 整改督促不力:对评价指出问题,整改方案笼统、监督缺位。教育设施改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计划仅简单提及维修,未明确责任、期限,无跟踪复查机制,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绩效持续恶化。
改进建议: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结果与预算增减、政策调整刚性挂钩,依结果梯度分配资金;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线上线下跟踪督促,逾期问责,以结果倒逼绩效提升。
问题:1. 知识结构局限:部分绩效评价人员财务专长突出,但对项目业务实质理解浅薄。评价医疗信息化项目不懂医疗流程、数据标准,仅聚焦财务收支合规,无力剖析系统兼容性差、医疗数据泄露风险等深层业务绩效隐患,评价流于形式。
2. 培训缺失:行业新知识、新方法更新快,评价团队未常态化培训。面对数字经济产业扶持项目,不懂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动态与前沿指标,还用传统制造业评价思路,导致评价严重滞后,无法为新兴产业精准导航。
改进建议:提升人员素养。定制个性化培训套餐,涵盖财务、业务、行业前沿;鼓励评价人员考取专业资质,参与行业交流,打造复合型专业团队,为精准评价赋能。
问题:1. 重进度轻效果:执行中紧盯完工节点,忽视阶段性绩效达标。城市绿化工程只求按时种树植草,未按季检查植被存活率、生长态势,夏季高温大批绿植枯死,前期投入白费,绿化景观效果未呈现,导致资金空转。
2. 工期延误致绩效打折:不可控因素致项目拖期,未及时调整绩效目标。交通枢纽建设遇地质难题延期两年,原计划带动周边商业繁荣、缓解交通压力目标落空,周边商户倒闭、交通拥堵加剧,长期延误使项目预期效益折损大半。
改进建议:协同进度与绩效。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控表,同步监测进度、绩效,关键节点双审核;遇工期变动及时重设绩效里程碑,灵活调整策略,保证最终效益如期兑现。
问题:1. 资金预估偏差大:编制预算未参考绩效目标精细核算,盲目预估。举办大型展会,预期吸引国内外展商数量、观众流量与场地租赁、宣传推广费不匹配,开展后资金缺口大,仓促追加预算,打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还因应急采购抬高成本。
2. 绩效未细化分解到预算科目:笼统将项目绩效对应整体预算,未细化至各支出明细。社区建设项目把服务提升目标对应全部资金,未区分活动经费、设施购置、人员薪酬绩效细则,资金混用,难精准管控各环节成效。
改进建议:强化预算与绩效连接。预算编制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模拟多情景资金需求;按绩效维度细化预算科目,对应管控,确保支出进度与绩效成果同频共振。
问题:1. 内部制度虚设:单位虽建立绩效评价规章,但执行随意。从目标申报到结果公示,各环节未依规审核留痕,资料缺失混乱,审计难循迹监督,违规操作隐匿其中,制度成为纸上谈兵。
2. 行业标准遵循差:未严格依国家或地方绩效评价通用标准操作。不同地区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因未统一质量验收、效益测算标准,评价结果缺乏横向可比性,行业经验难借鉴推广,宏观决策缺精准数据支撑。
改进建议:严守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设绩效合规专员,定期自查自纠;行业主管牵头统一标准框架,定期更新完善,组织互评互鉴,保障评价规范有序、结果可比可信。
年来,随着家庭财富积累的增多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遗产继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一背景下,遗嘱订立的需求显著增长,已经成为人们妥善规划身后事、保障家庭财富
然而,由于遗嘱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不少人对遗嘱订立仍存在认知偏差,甚至因操作不规范导致遗嘱效力争议。立遗嘱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订立遗嘱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包含哪些流程?遗嘱订立后又该如何保管和查询?近日,记者来到中华遗嘱库北京东城分库,深入了解遗嘱订立的全流程,并就常见问题及误区与专业遗嘱咨询师进行了深入交流。
事实上,只要是年满18周岁,合法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共有权,且具备正常交流能力的居民,都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合理分配自身财产。中华遗嘱库特别强调,立遗嘱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对家庭责任和财富传承的规划,因此需要专业指导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订立遗嘱必须本人到场办理,并携带相关材料,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财产凭证(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姻关系证明,以及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中华遗嘱库提示,准备材料是否齐全,直接关系到遗嘱的合法性和执行力。所以,建议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获取详细且精准的材料清单。
不建议使用。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市民为省去咨询或公证费用,直接套用网上模板,却因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遗嘱无效,甚至引发家庭纠纷。以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为例,如果遗嘱无效,可能导致房产无法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分配,甚至需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最终得不偿失。
“很多人觉得立遗嘱就是写几句话的事,网上找个模板改改就行,结果却因不懂法律细节导致无效。”中华遗嘱库遗嘱咨询师刘千提醒,遗嘱的格式、措辞、见证人要求等都有严格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埋下隐患。刘千建议,立遗嘱应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确保合法有效,避免因小失大。毕竟,遗嘱不仅关乎个人意愿,更关系到家庭和睦与财产传承。
遗嘱作为法律文件,其订立过程必须严谨规范,一般需要经过咨询、起草、签署、保管等多个核心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与遗嘱的法律效力紧密相连,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刘千强调,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家庭财富的平稳传承,以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建议最好通过专业的遗嘱服务机构订立遗嘱。
记者在中华遗嘱库北京东城分库体验了订立遗嘱的完整流程:从遗嘱咨询、起草、订立、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指纹扫描、精神评估、密室登记、专业见证,到文件存档、司法备案、保密保管共12大流程。
据刘千介绍,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订立流程不仅严谨、规范,还引入了多项创新技术。例如,通过人脸识别、指纹扫描等技术进行身份验证,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备案,可供法官在庭审中直接查看和核验。此外,中华遗嘱库还建立了国内首个遗嘱人精神评估体系,由专业精神评估师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能力进行认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以此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很多市民担心遗嘱放在家中,可能被篡改或丢失。遗嘱原件放在一个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共机构保管,具有客观公正性。刘千表示,遗嘱的保管和传递关系到遗嘱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公信力。中华遗嘱库采用临时库、中转库、永久库三级保管体系,采取多级授权等管理方式,确保遗嘱的安全。
此外,遗嘱人在世时,在中华遗嘱库可免费查询电子档案,除本人外,有权查询人通过提交申请也可以查询遗嘱信息,极大地方便了遗嘱的管理和使用。
据悉,截至2023年末,中华遗嘱库已在全国设立60余个分库,为47.9万多人提供了遗嘱服务,登记保管了31万余份遗嘱。这些数字不仅体现了中华遗嘱库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也反映了公众对专业遗嘱服务的迫切需求。
当下,遗嘱在家庭财富传承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专业的服务机构或组织,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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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的“互动交流-常见问题”栏目,会定期发布一些问答,内容涉及各种常见的劳动用工、社保相关问题,比如:
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该栏目共发布了33个问答,内容涉及:病假工资要按何地规定办理、公司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时怎办、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开除处分之区别、职业资格取消后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退休人员退休当年有无年休假、大学毕业生档案怎么办及离职后的存放、离职后能否要求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退休回老家时的养老金领取、从企业考上公务员后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60岁以上能否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就业技能培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年休假与探亲假能否兼得、养老保险断缴10年后的续缴、跨省就业时的社保合并、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后去私企工作的社保衔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老家新农保与城镇职工社保均有交的退休时如何处理、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体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界定及异地就医备案、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不够最低15年年限可否一次性补缴、军人工龄可否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地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公司不给工伤认定能否自己或委托家属认定及认定时间限制、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工期内受伤了怎么赔、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在国外工作可否在国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若未能找到新单位,期间如何缴纳社保、公司要求员工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等问题。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养老保险司:《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职业能力建设司: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人力资源市场司: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7.我25-35岁在自主创业未参保,35-45岁在企业参保。请问25-35岁之间的养老保险必须补缴吗?另外,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
8.我户口在农村老家,现在工作在外省某市,社保缴纳也在该地。请问如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我的养老金领取地在哪里?领取金额该按哪个地区的标准计算?
养老司答: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明确了实施范围、地区之间资金负担、累计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等政策。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基本实现了“无论在哪里干,基本养老保险接着算”。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建议详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六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七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9.在企业上班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后来考上了公务员。请问之前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0.我是农村户口,今年62岁,请问60岁以上的人还能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农村社会保险司: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相关待遇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通过补缴保险费,取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政策和手续。
11.我是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已经50多岁了,从未参加过任何社保,请问我的社保怎么解决啊?
农村社会保险司:当前全国各省(区、市)都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请您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按有关要求办理参保事宜。
职业能力建设司: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3.农民工在企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是否能享受和非农户一样的待遇?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企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同其他非农户参保人员一样,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司、劳动关系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我以前缴过4年多养老保险,现在已经有10年没缴了,请问以前缴的可以计算吗?养老保险能续缴吗?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就是指缴费可以连续,也可以不连续。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不缴费的时候个人账户仍然保留着,再缴费的时候继续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缴费信息。
所以,您以前缴过的4年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存在并按规定计息,今后也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的数额和年限时间都是累计计算的。
16.我在深圳工作时交了社保,辞职后到成都,成都工作单位又办了社保,请问两个城市的社保能否合并?怎么合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保证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您在深圳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到成都,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您跨省流动就业时,由新单位或您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结有关手续。
17.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开除。之后又到私企工作并缴纳社保,请问我以前在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能衔接吗?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前,部分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您的问题得知您参加的是各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由各地区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国发〔2015〕2号文件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您的问题应由您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18.我在公司交了五险一金,在老家还交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9.我是已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保卡已经不能在户籍地使用。如果在回家乡办事的时候有看病的需要,能不能再用这个医保卡?以后全国联网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您的提问得知您现在使用的还是医保卡,首先请您联系您的参保地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相关人社部门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将优先发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2016年12月8日,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部制定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个省(区、市)已经正式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并且开通了部分统筹地区(地市)。
在实现全国联网后,如您的安置地已经开通上线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就可以直接凭社保卡在安置地住院就医,您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如您回家乡(参保地)看病,应按参保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20.我老家在河北农村,在老家缴纳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一年缴纳100-1000元那种,子女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父母到60岁就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我的问题是:
1.在老家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到深圳打工,工厂里也缴纳了社保。请问二者冲突吗?需要一直这么缴下去吗?怎么办?
3.若不能领取两份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应该按哪一个缴费基数发放呢?另一个缴纳的费用怎么办?会退吗?
问题1答复:您在老家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已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和在深圳工厂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并不冲突,因为城乡居保是按年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的。
若某一年度在没有稳定就业的情况下先行参加了城乡居保,后来有了稳定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也是可以的。
若您已经参加并连续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下一年度要暂停缴纳城乡居保费,但不用退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继续保留。
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符合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领取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22.我父亲1968年生,户籍在四川达州,已在广东务工20余年,在广东揭阳市参保已有10年零3个月。
2014年换新工作,企业不予买社保,现拟自己去申请办理社保卡,自己续缴,结果说要满55周岁才能自己续保。本打算把社保关系转回四川渠县,结果渠县说在外省参保10年及以上的社保关系不能转入川内,而广东揭阳的社保却说可以。为社保的事,成日来回跑。请问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相关规定,您的情况可以到四川省渠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
23.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如果又不想在异地报销了,可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24.什么条件属于长期在异地居住?我多年在异地和子女租房住,办理了常住居住证,算不算长期在异地居住?能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大多数地区只需要参保人提供居住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5.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6.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8.我在工地从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不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可以自行去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么?家属可以代我办理么?认定有时间限制么?
工伤保险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32.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今天坐诊一个女性病人满面愁容走进来,她的症状很杂,一会说背痛,一会说腰酸,一会又说胸闷,但最突出的症状是咽喉部不舒服,里面像塞了个东西,咽不下,吐不出来,说完这些症状她问自己是不是得了癌了,为什么到处都是症状。
这是中年女性常见的一个问题,尤其是40岁左右的女性,她们往往会感觉到处都是症状,如果周围因为有人患癌去世,那她会更加的紧张焦虑,平时普通人都会有小疼小痛的症状,在这个时候就会被无限放大,觉得不查出来隐藏着的大毛病就命不久矣。
最近我的门诊上经常会有这样的病人出现,这个和天气转冷刺激咽喉部有关,中医上有个名词叫梅核气,主要症状就是咳不出来,咽不下去,检查咽喉部只能看到局部发红,但没有明显的新生物或者其他异常,这往往导致喉科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观察就好了。
这个问题确实不是大问题,但很困扰人,因为症状一直存在,患者会整天疑神疑鬼,治疗起来也很麻烦,倒不是说不好治,而是治疗后容易复发,其病因主要是用嗓过度,过敏,辛辣刺激的食物,环境污染,二手烟以及其他刺激性的气味,这些问题有时候很难去除,疾病就会反复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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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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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